台灣同運現場:誰剝光了同性戀?–AG健身中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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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喀飛

當出櫃仍有壓力,「同志空間」對同志來說,是一個難得可以卸下面具作自己的自在空間。汙名與成見,卻讓某些警察和媒體只想剝光同志,偷窺與定罪,1998年冬天的AG事件就是這樣一個典型案例。

一通電話 驚動社群聲援

事情發生在1998年12月20日晚間九點多,我還記得那天是週日,和許多人一樣,我在家收拾假日的心情為隔天的上班準備。手機想起,是紀錄片導演陳俊志來電,他用急切的聲音大聲喊著:「喀飛!你快點來AG,警察跑來臨檢,衝到樓上抓人,還強迫客人做動作讓他們拍照。快點來聲援!」

原來是台北市中正一分局一組會同博愛派出所便衣員警,跑到重慶南路上的AG健身中心進行臨檢,當時是週日晚間,客人極少,警察進門就衝往樓上,把房間裡圍著毛巾的兩位男同志拉出來,強迫他們解開毛巾,做出性暗示意味動作供警察拍攝偽證照片,當時AG經理兼健身教練阿城和另一名員工見警方強制客人拍裸照遂趨前制止,卻遭警員隨手拿起垃圾袋紙捲筒擊打,並威脅他們不准多話,否則以妨礙公務罪名起訴。警方並將房間內撿獲的一枚未使用保險套,以及門口櫃臺找到的一箱保險套當成證物,將兩位客人以涉嫌猥褻罪、經理阿城以涉嫌使人猥褻罪,於晚間十一點半帶回博愛派出所偵訊。

 

未證先判 媒體附和警方

當時接獲陳俊志通知前往聲援的包括QC(性別人權協會前身)的王蘋、倪家珍、俞容,作家許佑生,同志諮詢熱線和熱愛雜誌的朋友等人。聲援者轉往博愛派出所準備協助被抓的三人,但警方拒絕聲援者滯留派出所並加以驅離,聲援者立刻在現場大聲向警方抗議。在聲援者努力下,社會局長陳菊致電關切,希望警方處理時維護同志基本人權(當時台北市長為陳水扁,距卸任僅剩四天),不料警方仍發生違法訊問,包括:製作筆錄時未全程錄音、脅迫並利誘當事人簽下與事實出入甚遠的筆錄。(註1)

隔天(12月21日)多家媒體片面引用警方說詞,新聞中直接稱三位當事人「公然猥褻」、「妨害風化」,認定AG健身中心「掛羊頭賣狗肉」、「暗中經營同性戀色情交易」,陳俊志導演和作家張娟芬、紀大偉三人聯名於24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投書抗議,文章標題為「玫瑰與荊棘 窺視與侵犯」,對電子媒體將抗議人士畫面剪接成「暴民干擾警方辦案」,卻隻字未提警方咆哮同志健身房、強迫同志裸身拍照偽證,進行批判。隔日,三家電子媒體的社會記者則為自己「未證先判」的報導投書回應辯護。

惡意臨檢 扼殺同志空間

在同志因為社會壓力和歧視而仍有出櫃壓力時,包括公園、男同志三溫暖、男/女同志酒吧,都是同志難得可以卸下(異性戀)偽裝面具好好作自己的空間,這些場合,是同志認識朋友、伴侶的社交空間,對於同志生命有重要的意義。尤其是當時網路才剛興起,或是難以/無法使用網路的無資源族群,性社交空間意謂著也是同志生命實踐的重要場域。警方、媒體和社會大眾,因為對同志偏見仍深,所知更有限,於是帶著異樣眼光看待這些完全不瞭解的空間,握有公權力的警察一旦無法依照比例原則、刑事訴訟及偵辦的合理程序辦案,立刻在自身成見影響下,變成濫用臨檢權的騷擾或壓迫。

在90年代末期到千喜年初期,那時期的同志運動,有很大的力氣就是在對抗來自警方對同志空間的惡意臨檢,那幾年間,同志諮詢熱線接獲同志空間經營者求助而協助處理的案例至少有四件。這些案子共同的特性就是:宣稱正常臨檢次數卻頻繁得很不合常態、利用客人難以出櫃的處境加以威嚇要求配合不當措施、企圖以經營者不熟悉偵辦流程騙取簽下事實不符的臨檢記錄、不願說明臨檢理由遇店家或客人詢問臨檢者身份則高聲斥喝或以優勢警力製造氣氛。

創新空間 不堪臨檢結束

AG健身中心在事件發生前一年開張,年輕經營者展現創意,在空間規劃上融入健身房、三溫暖與餐廳,設計新穎,現代感不同以往店家,開幕初期即吸引許多年輕男同志前往,一度是台北男同志社群內廣受歡迎的新穎空間。

不料開幕後因為樓下美式餐廳主管對同志有敵意,多次向警方告狀,AG經營一年內,三番兩次被警察上門找麻煩,但每次都沒有查獲違法。直到事件爆發後,客人擔心頻繁臨檢而不敢上門,生意大受影響,老闆心力憔悴終致關門停業。這段辛酸過程在陳俊志導演的紀錄片「無偶之家 往事之城」裡有令人感慨萬千的忠實記錄。

 

獲判無罪 被吿身心憔悴

這次的事件,由人權律師邱晃泉擔任當事人辯護律師,經過一年多漫長的司法審判流程,終於獲判無罪。法院的無罪判決書要點包括:「被告(兩名客人)欠缺供人觀賞之意圖」、「警方以不正之方法脅迫取供且未全程錄音,否定警方筆錄效力」、「健身房提供休息小房間為常見服務」、「被告(健身教練阿城)與健身中心係單純之雇傭關系,無(受雇於AG)提供保險套、容留男客性交猥褻之情事」。

最後雖然判定無罪,但是當時莫名遭警方誣陷為「現場臨時負責人」的健身教練阿城,背負著一年多「妨害風化」刑事案件被告身份,在訴訟中飽受壓力與煎熬而心力憔悴。2000年4月29日同志團體舉辦的「誰剝光同性戀—從AG健身中心事件談同志人權」座談會上,吐露長時間的心路歷程:「我用個人棉薄之力對抗檢警勢力已經非常疲累,幾乎喪失了為正義挺身而出的坦率與勇氣,不得不懷疑檢警體制陷人入罪的原始動機?是單純為警方業績添加分數的幼稚行徑,還是刻意打壓同志族群的刻板作為,或者另有其他不為人知的陰謀?」

 

同志的性 就是同志人權

本專欄截稿時正逢「517國際反恐同日」,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刊登「響應5月17日國際反恐同日」網路貼文呼籲落實校園性霸凌防治,對此,向來反同的護家盟發表聲明,認為這是「把同志與性行為混為一談」,批評教育部「公然伸張同志議題」。護家盟還在聲明中宣稱:「同性性行為如同毒品,具有傳染性」、同志「純粹是性器官、性對象與性行為的誤用或濫用」。

如果1998年的AG事件是公權力假藉臨檢之名「脱光」同志、用以羞辱同志的性,2016年護家盟這篇充滿謬論的聲明則是用閹割手段徹底否定同志應該有性!

前者把特定空間的性指稱為猥褻,後者刻意切割同志和同志性行為,前後相距18年,同樣都是召喚社會反性恐性的虛偽,目的則是否定同志存在的正當性。

 

註1:

AG健身中心事件詳細過程,引用自2000年4月29日「誰剝光了同性戀座談會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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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經過一年多漫長的司法流程,AG事件三位當事人終於獲判無罪。同志團體在2000年4月29日舉辦「誰剝光了同性戀—從AG健身中心事件談同志人權」,現場邀請被告AG健身中心教練阿城、辯護律師邱晃泉、同志團體代表、警方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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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998年12月21日中時晚報的報導。記者引用警方說詞,指AG健身房「掛羊頭賣狗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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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998年12月21日聯合晚報的報導。警方辯稱,拍照是合理蒐證,卻對強迫當事人拍裸照一事隻字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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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事件發生後,陳俊志導演、作家張娟芬及紀大偉三人聯名投書中國時報時論廣場,對電子媒體於事件中將同志團體現場的抗議剪接為「暴民妨礙警方辦案」,卻對警方辦案瑕疵隱而未提,撰文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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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事件三位當事人獲判無罪後,同志團體於2000年4月29日舉辦座談會,現場製作完整的手冊,詳細紀錄事件經過、法院判決書無罪見解的要點、遭訴訟流程折騰的當事人阿城心路歷程、同志團體對事件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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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G事件中,被告健身教練阿城在座談會中發表歴經漫長訴訟飽受煎熬的心路歷程。短短文句道盡對無端遭警方誣陷的無奈與心靈傷害!

 

作者:喀飛
參與同運近20年,關注同志及兒少性權、愛滋人權、老同文化、媒體污名、台灣同運史。曾主編《彩虹熟年巴士》、《男同志性愛達人手冊2013全見增修版》。現為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理事、性愉悅、性安全與性教育網站「爽歪歪」站長,基本書坊顧問。

台灣同運現場」為酷時代的獨家專欄,於每月第一週、第三週的星期四連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