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P 塗鴉簿:我是男同志,我的血有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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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個男同性戀,從高中時期就是固定的捐血者,我知道喝酒及吃藥不可以捐血,也知道需要定期篩檢保護自己,也保護另一半。

99年1月26日公司舉辦了第二次的捐血活動,因為第一次沒參加被同事慘虧「身強體壯的還不去捐血」,加上去年底匿篩結果是陰性,所以想說就挨一針吧,捐了500cc的兩袋血,心想我今天日行兩善了,沒想到惡夢果實已悄悄萌芽…

就這樣無憂無慮、每天上班、下班、運動平凡的過日子,但事情總是這樣令人措手不及,我想我這輩子會永遠記得99年4月8日那天夜晚,令人難熬的夜晚。

經過了兩次的快篩,確認我感染的事實,當天晚上安排的行程全部取消,我完全想不到會有這個結果,接著開始一連串的就醫、篩檢、通報…等,一步步逼自己去面對這個事實,但就在還未自我認同及完全接受生病的事實時,媽媽打電話說收到法院的傳票,罪名是「偽造文書」,當下我一頭霧水,但聽的出來電話的另一端充滿了無限的焦急與難過。

隨著起訴書開庭的腳步漸漸逼近,我不知道在睡夢中驚醒了多少次,也記不得因為害怕、焦急哭了多少次,就這樣開始了訴訟的過程…第一次偵查庭,檢察官除了詢問我是否詳閱捐血同意書以及為何捐血外,對於因捐血導致兩個人受感染,表達應該要有人為該事件負責;第二次偵查庭,隨著媒體的報導檢察官表示會以過失致重傷害罪起訴,並強調因為媒體已有報導,不能不做一些事情,必須還給社會一個公道。只要男男性行為者,就不應該捐血,一定會起訴。第三次偵查庭,檢察官詢問兩個問題:當天抽血的地點以及是否認罪,我表示不認罪,檢察官則回應不管被告認罪與否,都會予以起訴,否則以後怎麼會有人敢捐血。

偵察終結尚未收到起訴書時,新聞報導就將我抽血的地點、姓氏、年齡及偵查庭上的對話紀錄詳細的刊登於報紙上,當天公司掀起了一股騷動,因為將所有的報導相互連結起來,我的身份呼之欲出,我打電話詢問書記官,書記官表示尚未將我的起訴書寄出。

那些日子我不太敢走出辦公室,甚至連離開我的座位都有莫名的恐懼,我害怕看到其他人懷疑的眼神,關心(或是想問八卦)的電話不斷的打來,我笑笑的回應著「怎麼可能會是我」,我不禁反問自己我到底犯了什麼罪,為什麼挨針捐血反而害了自己?

我不想生病,也不想害人,但在媒體和衛生局官員的眼中,我卻是故意的!如果我想要藉著捐血驗愛滋,我大可只捐250CC的一袋血,而不是兩袋血,況且現在有許多匿名篩檢的窗口,甚至還有快篩的選擇。我因為重視我的健康,固定都有做篩檢的習慣,反而在大家的眼裡成了高危險群,新聞及輿論的壓力彷彿直接判我死刑,常常一個人走在街上,思索著究竟我的未來該怎麼辦?

回歸到整件事件的原點,記得小時候老師常告訴我們要日行一善、熱心助人,長大的時候,出去逛街走在路上,也常看到捐血車的跑馬燈要我們發揮公益捐血一袋、救人一命或是看著電視新聞常說著血荒,希望大家踴躍捐血,現在我只能告訴大家不要再捐血。

在這麼自由的社會上,恐同與歧視還是存在的,我想錯就錯在我是同性戀,從一開始到偵結的偵查庭上,檢察官不斷反覆逼問我「有男性間性行為,為什麼要捐血?」、「既然知道去做匿名篩檢,就知道自己是高危險群。」我想高危險群的說法應該是發生性行為沒有做好保護措施,才足以適用,同性戀不是罪,每個人都有選擇自己所愛的自由。

經過4個月的等待,我收到了起訴書,內容是因為我是男性間性行為者,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高危險群,我因捐血使一名手術病患輸入了我的血而受到感染,造成身體、健康有重大難治傷害之結果,最後以「過失致重傷害罪」起訴了我。

第一次開庭後就無聲無息,一顆心懸在那,直到100年12月27日接到律師通知,法官最後將整件案子撤銷,理由是被害人未提出告訴。

歷經一年半的法律訴訟,至今公司仍有謠言繪聲繪影,我也放棄了在職進修,金錢與精神上的折磨,要不是真的遇到實在無法想像。還好一路走來有權促會的秘書長、社工與個管師的陪伴,加上善心人士的鼎力相助,否則依我的能力根本無法聘請律師為我抗辯。

如果我一開始就認罪了,是不是往後每個相同的案例都會依循這樣的路徑被一一定罪?

筆者:小智

此文摘自「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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